臨時買賣合約(臨約)雖然已具法律約束力,但只列載基本條款,對買賣雙方保障有限。由律師基於臨約草擬的正式買賣合約(正約)條款更為詳盡廣泛。以下7項須知,簽正約前後你要知:

1.「正約」最遲須在簽「臨約」14天內簽訂
買賣雙方在簽署臨約後,正約會由賣方律師草擬,並交予買方律師審核,確保一切無誤後在14天內簽署。根據法律,任何物業的買賣合約都須付印花稅,嚴格來說其實臨約也須繳印花稅,但若在簽署臨訂後14天內簽署正約,則印花稅只須打在取代臨約的正約上。
如超過14天才簽署正約,便須為臨約打上全額印花稅,而正約則須打上100元的印花稅。
2.確保有足夠成交價10%的資金
正式簽署正約時,買方須向賣方付足物業成交價10%的「大訂」,如簽臨約時已付5%「細訂」,則「大訂」需多付5%,換言之「細大訂」總額為物業成交價之10%。
買方要確保有足夠資金支付成交價10%的金額,否則會因付不足「細大訂」而無法完成買賣。
3.可將「細訂」暫存於律師樓
過往曾有賣方收取買方「細訂」後失去蹤影,買方可要求暫存「細訂」於律師樓保障自己,待簽署「正約」後才支付給賣方。
4.良好業權證明
物業不應受瑕疵影響,以致無法出售市場,因此買家能夠獲得該物業的良好業權非常重要。簽署正約時,賣方律師需出示業權證明文件,並提供至少15年的契據以證明業權良好。買方如果懷疑業權,可向賣方提出俗稱「踢契」的質詢,如對方無法答覆,可取消相關交易。
5.注意按揭處理
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,賣方要在完成交易前,支付贖回物業的金額予承按人,確保物業能夠在不受制於按揭的情況下向買方轉讓。
6.未能完成交易之賠償
買方如在簽署正約前取消買賣,則「細訂」會被業主收取。
如在簽署正約後才撻訂,則賣方除了可沒收訂金,亦有權把物業向他人出售,並向買方追討與原來成交價的差額。
相反,如賣方未能完成交易,買方除了有權向其取回賠償訂金,亦有權追討損失。
7.注意物業損毀風險
買方在簽署正約後,法律上已正式成為該物業的業主,要注意期後需承擔物業的一切損毀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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